提单背面法律条款的适用原则2014-03-28
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等原则,选择适用法律尤其是外国法的过程,本身即是涉外海事审判公平公正的体现。为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必须按照规范的步骤依法选择所适用的法律。
(1)识别案件性质。识别是指依照一定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观念,对案件所涉的法律事实进行分类和定性。依据《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只有涉外合同当事人才被赋予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所以,以识别确定纠纷性质是确定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的前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认定案件所涉纠纷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并依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将其具体识别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据此,当事人有权合意选择所适用的法律。
(2)确定冲突规范。双方当事人对于涉案保险单背面载有法律适用条款均无异议,并一致同意依格式保险单背面条款约定适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处理本案争议。我国《海商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均赋予了当事人这一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其中,《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该条即是关于合同争议的冲突规范。
(3)确定准据法。准据法即是冲突规范指向的法律,是实际上用来处理案件纠纷及争议,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4)查明外国法。通常,外国法的查明有当事人提供证据、法官依职权查明、法官和当事人共同查明等方法。对此,《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有明确规定。
(5)依公共秩序“保留”审查。外国法内容一经查明,可以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但该外国法适用于具体案件的结果,不得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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