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企业变更注册事项需要提交的资料201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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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第四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

提交资料: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

2、《出资者情况登记表》;

3、《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4、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此表背面需加盖公章和法人签名后双面复印);

5、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已变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已变更的《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已变更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9、工商局核发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10、还需提供变更批文原件一套;

11、外商投资企业还需《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以上所指复印件,海关验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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