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关于“巴西无单放货”的误读201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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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汇业海事律师在法律咨询版块中多次接到客户咨询有关货物出口到巴西后是否会被无单放货的问题。所谓“巴西无单货”是业界,特别是货代界对巴西海关政策的误读,至今汇业海事律师代理的无单放货案件中,也未有一起被法院判令属于合理的或不可抗拒的“无单放货”。以下汇业海事律师为大家分析所谓“巴西无单放货”的来由。

“巴西无单放货”的传闻,源自巴西财政部的1.356/2013号,巴西财政部于201356日颁布实施1.356/2013号令。该法令对2006102日颁布的680号法令中的部分条款做出了修订, 特别是1.356号令规定清关完毕后进口方可不凭正本提单提货。由于巴西海关执行的是先清关后提货的程序,原680号令规定进口方或货代在清关过程中需向海关提供正本提单、正本发票、装箱单等文件,新政出台后,进口方(收货人)或货代需拿到正本提单,去船公司换单后到海关进行清关,清关完毕后凭海关放行证明提货,无需再出示正本提单。海关只起到了税收监管作用,不干预正常合法的物权交割。实际上在我国早就实行进口货物报关采用换单后的进口提货单而不用正本提单报关,这个清关流程也是符合国际上多数国家的清关规定的。因此,巴西财政部于201356日颁布实施1.356/2013号令本质上只是加快了清关速度,与允许“无单放货”完全风马牛不相及。正常情况下,出口到巴西的货物依然要目的港代理配合,完成收货人换领提货单的程序,而实务中很多“无单放货”往往发生在当提货人去目的港换单时,与目的港货代勾结,目的港代理在提货人没有向其出示货代提单(house-bill of lading)时,就帮助提货人取得船公司的提货单,进而向海关申请货物进口手续。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在FOB贸易下,当发货人将货物提交给收货人指定货运代理时,即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权,发货人务必要确保所托运货物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发货人不仅可以在与货代的订舱协议中明确约定“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的表述,也可以在订舱托书上注明此类强制性规定,如货代接受委托后依然发生无单放货行为,托运人可以直接起诉货代追究其赔偿责任。

    
    
1.356号法令针对680号法令做的相关修订:
    1.356
号法律第三条中规定,删除680号法令第54条和第57条中的第1项以及第59条中的独立段。即:
    
54
    
从海关保税区提货时,进口方需向报关员提供以下文件:
    1
、正本提货单或同等效力文件,例如所有权证明或货权证明;
    2
、商品流通税缴税证明,或某些特定情况下的免税证明,不包括根据第53条中的规定与联邦机构签署协议通过外贸系统进行银行代缴的情况;
    3
、进口方为抬头的商业发票或同等效力文件,州法律规定的豁免情况除外;
    4
、提货人身份证明文件。
    ……
    
57
    
报关员应对以下文件保管五年,自交货的第一个工作日起算:
    1
、正本提单;
    2
、第54条中规定文件的复印件;
    3
、第55条第3点中的登记信息;
    4
、本条款中规定情况下的海关货物放行证明。
    ……
    
59
    ……
独立段:根据相关规定,只能在海关核实第54条中规定的相关文件后,方可通关。

    2006
680号令条款节选:
    
18
    
进口声明由以下文件组成:
    1
、正本提单或同等效力文件;
    2
、出口商签字的正本商业发票;
    3
、装箱单;
    4
、根据国际惯例或特殊法律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
    
21
    
进口商在外贸系统注册后,将从以下通道之一进行清关:
    1
、绿色:报关货物及文件可全部免检,自动通关;
    2
:黄色:仅检查报关文件,核实后,货物自动通关;
    3
、红色:报关文件和货物均需经过检查后方能通关;
    4
、灰色:根据相关特殊条例规定,除对报关文件、货物进行核查外,还需执行海关特殊监管程序,核实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包括货物进口价格等内容。
    
1)基于对以下条件和因素的综合分析,通关通道由外贸系统(Siscomex)进行选择:
    1
、进口商纳税情况;
    2
、进口商贸易行为情况;
    3
、进口货物性质、数量以及价格;
    4
、进口税价格或进口征税情况;
    5
、货物原产地、出口地和目的地;
    6
、关税规则;
    7
、货物特点;
    8
、进口商运营能力和经济实力;
    9
、进口商其他经营行为的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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