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律师:美国BIS发布史上最严出口管制50%股权穿透规则!母公司之一遭制裁,子公司也有风险?2025-10-09
当地时间9 月 29 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发布了长达46页名为《扩大最终用户管制范围以涵盖特定清单上实体的关联主体》的临时最终规则(IFR),其通过修改《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来新增一项史上最严格的股权50%穿透规则(官方名称为“附属公司规则”):当非美国实体被实体清单(Entity List)、军事最终用户清单(MEU List)或者SDN清单上的一个或多个实体直接或间接持有50%及以上股权,那么该外国实体同样适用前述持有股权实体对应的各种管制政策,无论其是否被添加到清单上。
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早就对SDN清单的管制规则适用了50%股权的穿透规则,但此前BIS一直适用法律独立原则,也即只要是法律上有独立主体的实体(不是分支机构等),即便100%控股的母公司被添加到管制清单,其未被添加到清单上的子公司也不会受到影响。如今,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美国总统特朗普滥用法律、经济手段不当制裁外国,终究是瞄准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规则。此前通过不断增加管制主体和扩大管制物项范围以防相关物项流向中国、俄罗斯等地这一方式显然不能满足美国日益膨胀的管制需求,多次被修订的EAR也迎来了史上最严格的一次变化。
一、50%股权穿透规则详解
如何计算50%?
如前文所述,任何非美国实体,若其50%及以上的的股权由限制清单列名的一个或多个实体直接/间接、单独/合计持有,则自动适用 EAR 对应的管制措施。我们结合BIS公告中的官方示例1来说明:
假设A公司被添加到实体清单,对应的管制措施为出口、再出口、境内转移EAR中的所有物项都需要许可,审查政策为“推定拒绝”;B公司被添加到实体清单,对应的管制措施为CCL清单中的所有物项均需许可,审查政策为“逐案审查”。因二者合计持股C公司达50%,即便C没有被添加到任何清单上,也将适用A、B中更严格的管制措施,即遵循A公司。而且因C公司持股50%的D公司,D公司也同样需要适用A公司的管制措施,这便是“附属公司规则”的穿透力。
此外,BIS提示公众,鉴于并不是所有国家的股权结构都是透明可查的,因此当⼀个非美国实体与清单内实体若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比如董事会成员相同、清单内实体持有关键少数股权),可能符合红旗警示中的情形,将仍需要通过申请许可证或找到对应的许可例外完成物项的出口、再出口或境内转移。
“50%规则”的豁免机制(Exclusion Mechanism)
当然,这种一刀切的做法难免会伤及无辜,BIS还是提供了一个救济途径。当公司向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ERC)申诉时,ERA将以“逐案审查”(on a case-by-case basis)的方式评估风险,并可能通过在管制清单明确备注的方式将该实体排除在“50%规则”的管制范围之外。
二、外国直接产品(FDP)规则之变化
FDP规则指的是,如果外国生产的物品受 EAR 限制,则应单独确定适用于该外国生产物品的许可要求,通过评估相关交易中的物品分类、目的地、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具体规定详见U.S《出口管理条例》研读笔记系列(五))。当适用50%股权穿透规则后,“最终用户”范围从“实体清单上的外国实体”变为“任何由一个或多个实体清单外国实体(或因所有权而适用实体清单限制措施的外国实体)直接或间接、单独或合计持有超过 50%所有权的外国实体”。同样,我们以BIS公告中的官方示例2进行说明。
当公司E被添加到实体清单脚注3时(对应的是俄罗斯/白俄罗斯-军事最终用户和采购FDP规则),公司F被添加到实体清单脚注1(对应的是实体清单FDP规则),二者合计持股公司G达50%,因此公司G同样需要被管制。与示例1不同的是,FDP50%规则下,公司G是同时适用E和F的管制措施,而非遵循其中一个。
三、新增60天临时许可与过渡期
此次新规中,BIS新增一项仅针对交易方为非管制清单上实体的临时许可,自9月30日起60天内有效,内容包括两方面:(1)向国家组别为A:5/A:6 国家的任何目的地进行出口、再出口或境内转移;(2)) 向国家组别是E:1/E:2之外的任何目的地进行出口、再出口或境内转让,且该交易方为合资企业,其合资另一方为总部位于美国或A:5/A:6 国家的非受限实体)。若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应当尽快办理。同时,BIS特别指出,根据此临时许可进行的相关交易也需要遵循十年的记录保存要求。
不符合上述许可条件但已经实际开启运输的企业可以按照之前的许可政策继续运输,但需要在9月30日起30天内到达目的地。
四、实务影响
此次新规给从事进出口环节的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极大地增加了企业出海的合规成本和法律风险。当交易涉及EAR下物项或实体清单、MEU清单、SDN清单上主体时,不仅要明确交易方/最终用户本身是否属于管制范围内,更要投入大量资金、时间和人力成本去做尽职调查,排除与其股权交叉或控制权关联的各类非美国实体的情况。
BIS近日发布了关于该“附属公司规则”的常见问答清单,进一步解释了该规则的具体操作要求和企业合规义务,强调了企业知道交易方存在被清单管制的实体的责任。 最典型的就是,当企业“知悉”交易方有实体清单或MEU清单上的实体,就应当主动查明其股权结构,若如果无法确定,只要清单上的实体需要出口许可证,那么企业就必须向BIS申请许可证。而许可审批周期是不确定的,可能造成违约或者客户流失等风险。如不遵循相关管制措施,将面临更严格的违规后果,如高额罚金、被管制,甚至是刑事责任。
BIS透露指定如此严格的规定原因之一就是将资源集中到执法措施而非逐个审查、添加外国实体上,此前BIS在国会预算听证会上申请了高额的预算请求,足以见其欲将在日后“大展身手”、凸显其为美国国家安全与外交政策利益的贡献。汇业海关律师再次提示相关领域的从业者应当尽早布防,加强完善针对性的合规制度,当然同时也要遵守国内的《反外国制裁法》等相关规定,不能一味追求遵守美国制裁规定而伤害中国企业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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