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布新增港澳享受零关税货物标准的相关事宜2011-10-12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4号(关于公布2010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0〕34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5-31 【生效日期】2010-5-3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0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0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上述两表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货品范围与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1.2010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0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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