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持有人的概念201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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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单放货案件审理中,包括有关司法解释,均一再强调提单“持有人”的概念,何为提单持有人,是否占有提单即视为持有?海事律师为大家讲解如下:

占有与持有不是同一概念。占有是对物的占领、控制。“持有”一词少有详细的解释。我国法律对提单及多式联运单据等物权凭证的持有条件没有直接作出规定。海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了提单的转让方式:(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二)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三)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第十六条对多式联运单据的转让方式的规定与上述提单的法定转让方式完全一致。由此可知,要构成对提单或多式联运单据等物权凭证的持有,需满足以下条件:1.合法占有单据;2.按法定的转让方式取得,不记名单据,可仅以交付取得;指示单据,需背书取得;记名单据,不得转让,但应按单据的设定交单据上载明的特定收货人占有时,才可构成对单据的持有。换言之,对于记名提单或多式联运单据,只有单据上记名的收货人合法占有单据时,才构成对单据的持有。提单或多式联运单据的关系人包括托运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持有人等。仅仅占有(但未构成持有)提单或多式联运单据的人不是提单或多式联运单据的关系人,不能依法享有提单或单据上的权利,承担提单或单据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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