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律师分析渔汛损失2015-05-08
渔汛损失是涉及渔业船舶碰撞案件中经常出现的名词,就其字面意义,即指因无法实施捕鱼而造成的渔民损失。司法实践中如何计算渔汛损失呢?汇业海事律师归纳如下: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十条关于船期损失的计算,是审理船舶碰撞案件时计算船期损失、渔汛损失的重要依据。
其次,渔船部分损害的修船期限,以实际修复所需的合理期间为限,其中包括联系、住坞、验船等所需的合理时间,但应扣除休渔期;或者以一个渔汛期为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渔船渔汛损失,以该渔船前3年的同期渔汛平均净收益计算,或者以本年内同期同类渔船的平均净收益计算。
再者,净收益是指由盈利性经营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其计算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需要有相关的会计资料,并详细记录利润总额、所得税、工资及其他成本支出等情况,在船舶碰撞案件审判过程中通常委托专业的会计师进行计算。个体渔船在生产经营中当然也会盈利,但由于粗放经营、欠缺有关的会计资料,要对其净收益进行严密的计算几乎不可能,审判实践中有时采信村委会或渔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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