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中实际承运人的法律责任201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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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无单放货案件中,一般是由实施无单放货行为一方承担责任,然而,实务中,亦可能存在要求契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连带责任的情况,汇业海事律师为您分析如下:

 第一、当实际承运人在目的港未凭正本提单放货,无论其有无过错,是否应契约承运人的要求所为,契约承运人都应依据自己与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的货运合同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实际承运人是接受契约承运人委托,实际从事海上货运的主体,实际承运人与契约承运人之间具有海上货运合同关系。实际承运人未收回其向契约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提单(海洋提单)而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应向契约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如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是应契约承运人的要求或经契约承运人同意后所为,应认定构成违法阻却,即实际承运人的放货行为不再具有违法性,其不应向契约承运人或托运人承担责任。
  
第三、我国《海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这通常是指发生货损货差时,实际承运人和承运人都有责任,即实际承运人和承运人都负有使船舶适航、妥为积载运输等法定义务。其中,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承担的仍是违约责任。实际承运人则是根据《海商法》的规定直接承担法定责任(法律直接规定的责任)。对于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来说,因实际承运人与之不具有合同关系,所以实际承运人承担的不是货运合同责任,但在性质上仍为海上货运合同法上的责任,因其仍属于海上货运合同履行范围内的纠纷。这一法定责任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不同点是,权利人向侵权行为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应证明侵权行为人有过错,而权利人要求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承担船舶不适航、未妥善照管货物等责任时,只要有损害事实发生即可,无须证明对方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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