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西非国家无单放货2015-07-23
近日,关于西非国家尤其是安哥拉即将由海关当局强制承运人将到港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一事,引发争议,不仅船公司、货代纷纷向托运人明示风险,贸促会亦下发通知警示。那么,如果西非国家依照当地规定,要求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承运人是否构成无单放货呢?汇业海事律师为您分析一二:
首先,根据《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承运人如果要援引该条免责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承运人一般应当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1.目的港当地的相关法律规定;2.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凭证。据此,如包括船公司在内的承运人如果能够举证存在以上证据的,则可以免除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其次,根据《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种情形下,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未在法定期间向海关申报进关并办理清关手续,导致海关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措施,原因在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作为承运人而言,既无主动放货行为,也无任何过错,自然不应承担责任。据此,如到达西非港口的货物因无收货人提货而被拍卖的,承运人亦不需要承担责任。
再者,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目的港后,如果货物被司法扣押,导致货物不处于承运人的掌控之下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无论《海商法》还是《无单放货司法解释》,都没有提到当地法院出具法律文书要求承运人放货的情况。实践中,目的港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也存在多种形式和不同措辞。比如,法院可能出具类似强制令的法律文书,直接要求承运人把货物交给指定的人或公司。又或由法律文书确认提单复印件及相关文件的效力,认可复印件可作为提取货物的凭证。
汇业海事律师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西非国家出台相关无单放货的政策已经引起国内热切讨论,然而,作为一个尽责的承运人,当收到类似货物订舱托书列明目的港为西非国家是,仍应当向托运人作出警示,在征得托运人确认后才实施货物出运事宜,同样,如目的港政府机关、法院出具类似司法文书时,应当及时通知所知的收货人或托运人等可能持有正本提单的权利人。
更多关于海事法律知识的了解,欢迎持续关注《海关法网》由汇业海事律师解答。
- 上一篇:危险品运输中托运人责任承担问题
- 下一篇: 无单放货中实际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