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律师探究承运人火灾免责的责任期间2015-01-29
火灾构成承运人的免责事由之一。但是依照《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对火灾产生的货物损失免责究竟是指对“海上”航行过程中发生的火灾损失免责,还是对非“海上”特有风险造成的货物火灾均可免责存在争议,汇业海事律师详细分析如下:
依照1851年美国火灾法规定,“对于因殃及船舶的火灾或在船上发生的火灾而造成装载、搬运或放置到该船上的任何货物的灭失或损害,船舶所有人无须对任何人负责或补偿,但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预谋或过失造成的火灾除外”。海牙—威斯比规则虽未规定可以据以免责的火灾必须发生于船上或海上,但由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在装货港装上船开始至卸货港卸离船时为止,除另有约定外,不包括港口及陆上,所以可以推论出该规则调整下的火灾指海上或船上发生的火灾。目前实践中援引的火灾免责,也都是因海上航行途中发生火灾而免责的案例。也就是说,时至今日,适用火灾免责的绝大部分情形仍是海上航行过程中的火灾。
但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海上货物运输的风险不再必然与海上航程相联系。根据《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火灾造成的,承运人即不负赔偿责任。该规定实际上明确了一项有关火灾免责的法律原则,即只要火灾发生于承运人责任期间,即使不是发生于船舶之上或海上航程中,承运人仍有权主张免责。在非集装箱的传统运输方式下,承运人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只有发生在船上或海上的火灾才能享受免责。而在集装箱运输条件下,承运人责任期间是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火灾既可能发生在海上或船上,也可能发生在码头、场站或其他陆上地点,承运人对此均可以主张免责。承运人责任期间和免责事由发生期间是一致的。
更多关于海事法律知识的了解,欢迎持续关注《海关法网》海事律师解答。- 上一篇:汇业海事律师分析保价运输的相关话题
- 下一篇: 海事律师解析海上保险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