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辩护律师:冒用其他国家最终用户许可证,走私出口两用物项硫化钠,怎么处罚?2025-07-25
汇业海关律师提示:(2023)津03刑初49号
案情简介
天津某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9日,经营范围为进出口代理等。2018年至2020年间,天津某公司在出口硫化钠业务中,其业务负责人肖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国家对硫化钠出口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且未办理相应两用物项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冒用出口至其他最终用户的许可证,隐瞒实际贸易信息、伪报出口申报要素的方式,走私出口硫化钠30票,共计1644吨,案值约为人民币410万元。
具体操作流程为:天津某公司的国外客户包括越南、韩国、巴西、俄罗斯、阿根廷、南非地区等,其与越南和韩国客户关系较好,他们可以配合提供申领许可证相关资料,天津某公司也为他们提前申请了许可证配额。但在此期间,天津某公司开发了新客户,新客户无法提供申请许可证的资料,就把韩国和越南的许可证用于新客户。后期为了继续出口给那些无法提供许可证申请资料的客户,天津某公司仍然找韩国和越南的客户索要申请许可证的资料,向天津商委申领两用物项许可证,造成使用许可证国别和实际贸易国不一致的情况。
肖某某接到海关缉私分局工作人员电话后返回公司配合缉查,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侦查机关遂于当日对肖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法律评析
一、出口走私——两用物项走私的常见形态
两用物项走私通常涉及到的罪名为《刑法》第151条第3款规定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该罪在实行行为方面,显著区别于《刑法》第153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具体言之:
第一,两用物项走私与国家出口管制紧密相关,该等走私行为更多发生在我国关内向关外的走私;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更多是发生在关外向我国关内的走私。
第二,两用物项出口走私通常不涉及偷逃税款;与以偷逃税款为核心要素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显著区别。
二、冒用出口至其他最终用户的许可证进行走私,如何定性?
出口管制并非绝对的出口禁止,只是对于特定物项,尤其是军用物项和两用物项,国家实施严格的监管。对于国内厂商而言,想要将两用物项合法出口至国外,需要提交国外客户最终用户证明、公司简介、合同、发票等,用以申领两用物项许可证。国内公司获得两用物项许可证,再通过海关办理两用物项的出口手续。
本案中,天津某公司在发展业务的过程中,虽然开发出新客户,但是,国外新客户无法提供申请许可证的资料。依照法律规定,天津某公司无法向商务部门申领两用物项许可证,安排出口。但其却将其它国家用户的许可证“张冠李戴”给新客户,造成使用许可证国别和实际贸易国不一致的情况。从2018年1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共计走私出口30票,大概一千多吨硫化钠,实际客户均没有申领过许可证,属于明显的走私行为。
三、冒用出口至其他最终用户的许可证进行走私,怎么处罚?
《刑法》第151条第3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天津某公司违反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取伪报贸易国的方式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硫化钠1644吨,情节严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肖某某系天津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天津某公司,肖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处天津某公司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肖某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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