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辩护律师:伪报两用物项含量出口至朝鲜,如何认定主从犯?2025-08-05
汇业海关律师提示:
(2019)辽06刑初8号;(2019)辽刑终250号
案情简介
自2012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金某受雇于他人,将从辽宁某公司购买的甲苯含量超过40%的稀释剂通过丹东某货代公司报关出口至朝鲜。被告人王某系丹东某货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明知金某出口的稀释剂中甲苯含量超过40%,属于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且未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仍同意其公司业务员在货物报关时帮助金某伪报甲苯含量。2017年12月,丹东某货代公司为金某报关出口稀释剂时伪报甲苯含量,被丹东海关缉私分局当场查获。
经鉴定:送检的稀释剂(A)中含有甲苯,含量为45.4%;送检的稀释剂(B)中含有甲苯,含量为53.9%。
经计核:2012年2月份,金某通过瀚通货代报关出口稀释剂8.5吨;2012年9月份至2017年12月份,金某通过丹东某货代公司报关出口稀释剂共计93.12吨。
2018年3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金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次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被侦查机关抓获。
律师评析
一、甲苯何以成为两用物项?
甲苯,是一种有机化合物,易燃,蒸气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高浓度气体有麻醉性。正是基于甲苯的基本化学特性,《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对甲苯的描述为“可用于制造毒品”。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易制毒化学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甲苯含量比例高于40%的出口货物,应当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涉案货物经鉴定,甲苯含量分别为45.4%以及53.9%,依法应当办理出口许可证。
二、本案中伪报两用物项含量的走私手法
如上所述,苯含量比例高于40%的出口货物,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如果不能取得出口许可证,无法合法出口。故而,本案中,被告人金某采取了伪报甲苯含量的走私手法,将甲苯含量故意报低,用以规避两用物项许可证件要求,构成走私行为。
三、本案主从犯的认定?
本案中,金某虽然非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所有人,但从整个走私共同犯罪活动来看,其接受货主的委托,并由其出面联系货代报关,商定报关价格,并支付报关费用,在共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出境过程中,起到主要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主犯。王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与金某相当,故也应当认定为主犯。综合本案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对金某、王某均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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