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无证出口两用物项怎么罚?2025-09-20
汇业海关律师提示:
沪浦东关缉违字〔2025〕19号;
沪浦江关缉违字〔2025〕504号;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5〕634号。
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规定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政策,按照规定程序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调整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并及时公布”,同日生效的还有《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12月31日,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发布了2025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关于《管制清单》与《许可证管理目录》,相同的是制定目的一致,二者打击范围纵横交错,为我国进出口领域的管制建设提供了切实可用的依据;不同的是,《许可证管理目录》也包含进口监管层面的规定以及危险化学品等其他非两用物项但受进出口管制的货物。本文筛选了三个上海海关公示的较为典型的涉证行政处罚案例,结合海关及出口管制领域的法律规定,分析当前实务中海关如何处罚无证出口两用物项违规行为。
案例一
上海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一般贸易”模式申报出口一批货物至尼日利亚,其中某一项申报的是“多旋翼植保无人机4架”,申报商品编号88062490,申报价格FOB 36600美元,计人民币24万余元。经查,上述货物属于具备自主飞行控制和导航能力的包含容量为20升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应归入商品编号8806249010项下,对应的管制编码为9A012.a.1,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32万元。
案例二
苏州某公司委托报关公司以一般贸易CIF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至美国。申报品名为真空泵,商品编号为8414100090,数量4台,总价为3612美元。经查,实际出口货物应为耐腐蚀隔膜泵,内壁材质为聚四氟乙烯,流量为2.4m3/h(大于0.6就有可能被视为两用物项),商品编号为8413502020。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1.7万元。
案例三(非两用物项)
四川某汽车公司委托上海某货代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G1-G6项申报品名哪吒电动车,申报数量共计6辆,申报商品编号8703800090,该商品编号无许可证要求,申报总价9万多美元。但实际上,货物为旧哪吒牌120kw纯电动小型普通客车6辆,商品编号8703800010,出口须提交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提交出口许可证。经核定,上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5万余元。案发后,当事人补办了出口许可证。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1.97万元。
律师分析
《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三种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及后果,即(1)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2)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规定的许可范围出口管制物项;(3)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当出口经营者有前述行为之一的,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此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又补充规定了两种违法情形,即(4)以改造、拆分为部件或者组件等方式规避许可出口两用物项;(5)违规使用许可证件出口。
在案例一、二中,海关处罚依据正是《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即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其违法经营额分别约为人民币24万和2万余元,如果仅依据此条,则应当罚款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但实际上二者罚款分别为32万元和1.7万元。这是因为法律对于积极配合国家工作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给予一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待遇。根据《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的或者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实上,结合近期的大部分海关无证出口两用物项行政处罚结果来看,目前海关对于涉案金额较低的,基本上是按照涉案货值的1倍左右进行罚款。
然而,不仅从法律规定还是打击趋势来看,目前我国对两用物项的查控、处罚力度都是明显强于传统无证出口违规行为的。案例三为无证出口非两用物项,涉案金额高达65余万元人民币,但罚款仅1.97万元。即便三个案例同样有减轻或从轻处罚情节,但案例三罚款仅占货值约3%,区别在于案例三是根据《海关行政处罚条例》进行罚款的。《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第十五条规定了常见的海关申报不实处罚力度,对于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也即案例三中无证出口),仅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此时再加上当事人事后补办出口证件,最终减轻处罚至仅罚款货物价值3%左右。
实务提示
海关律师特此提示,从事出口敏感物项的,若不确定是否为两用物项,可以先对照《管制目录》和《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查询核对;仍无法判断的,可以咨询商务部或者专业律师,切勿心存侥幸。一旦被查处,不仅面临远高于普通物项无证出口的罚款金额,更麻烦的是海关鉴别判断两用物项也将耗费一定时间,此时海关可能启动质疑程序、暂扣货物,直接导致了货物无法按期离港,不仅可能面临持续增长的滞港费、仓储费,也可能因无法按期交货给贸易对方而承担违约金等。此外,一旦被查证属实遭受行政处罚,企业的信誉也会降低,后续进出口环节被查处的风险将增加。
即便因前期检索准备工作不足导致货物被海关质疑,律师建议应当积极应对,而非搪塞拖延,此时虽然无法按期离港,但至少仍有机会进行磋商,自身主动调研、检索相关资料去排除货物为两用物项的可能;排除不能的也可以通过积极应对、诚恳沟通、主动改正的态度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 上一篇:暂无上一篇
- 下一篇: 《进出口贸易合规法律实务》正式出版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