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辩护律师:疯狂的稀土,博士竟然走私价值千万的稀土!2025-12-12

汇业海关律师提示:


(2025)粤刑终164号


案情简介


被告单位惠州某公司于2006年6月15日登记成立,主要经营加工销售稀土、稀土金属、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合金等项目。惠州某公司在未取得稀土金属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公司人员与国外的稀土客户联系,将其生产的稀土金属钇、氧化钪等出口货物伪报成金属靶材样品等不需要申请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样,同时也伪报品名、低报价格,通过货代公司、国际快递公司走私出境。




被告人何某某为博士研究生,是惠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负责惠州某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在明知惠州某公司未取得稀土金属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员工负责处理公司与国外客户的电子邮件,接受国外客户的询价、报价、签订合同、下单生产等工作;安排员工负责跟单、发货、并记录货物出口登记工作;安排员工负责山东、安徽工厂的氧化钪等稀土金属提纯工作及新加坡、越南公司的管理工作;安排员工负责原材料的采购、与货代公司的对接;安排员工负责对货物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经审计,2009年3月1日至2023年4月17日期间,惠州某公司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稀土货物合计4419566.4美元,折合人民币28568960.43元。


法律评析


一、如何确定走私稀土金属的数额


稀土作为国家的战略资产,属于明确的两用物项,需凭借相关的许可证件出口。为核实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稀土金属数额,海关往往需要委托具备审计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合法规范的专项审计报告,作为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




本案中,广东省商务厅复函证实惠州某公司未申领稀土出口许可证,海关侦查人员依法查获了惠州某公司相关电子邮箱数据、产品销售清单、发货记录单、生产状况表、报关数据、发票等证据材料,并依法提交给审计机关,由审计人员结合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两用物项许可目录中列明的货物明细进行对照、分类,筛选出惠州某公司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稀土金属数据比对明细表,从而计核出惠州某公司走私的稀土犯罪数额为4419566.4美元,折合28568960.43元人民币。




二、本案被告方走私稀土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




惠州某公司及何某某等合计走私稀土金属数额达28568960.43元,价值超过一百万,属于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属“情节严重”,且无退赃、预缴罚金等从轻情节。法院最终判处惠州某公司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八百万元,判处何某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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