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辩护律师:警惕两用物项出口申报不实,提防“一次出口,多个违法”!2025-12-29
汇业海关律师提示:甬梅关缉违字〔2025〕342号
案情简介
2025年9月6日,江西某公司委托宁波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不锈钢原材料、吸气剂等货物1票,报关单号为310120250515954012。其中,第2项申报品名为吸气剂,申报商品编号为3824999999,出口退税率13%,申报总价为22466.4美元(CIF价)。海关经查验发现,该项吸气剂的成分中,锆含量70%,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列管物项,出口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且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8109910090项下,出口退税率为0%。
海关认为,江西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法行为和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经计核,管制物项价值人民币共计158206.93元。
法律评析
一、吸气剂中的锆含量是否达到两用物项管控标准
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规定,锆含量高于50%(按重量计)的合金,属于两用物项,管制编码为1C234,出口时需要许可证。本案中,国内货主江西某公司委托申报的吸气剂中,锆含量达到70%,高于50%,属于凭借许可证出口的两用物项。
二、因两用物项申报不实引发的多项违法连锁反应
《海关法》第24条第1款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如实申报的内容当然包括商品编码,本案中的吸气剂应归入商品编号8109910090项下,但被错误申报至编号3824999999之下,江西某公司构成申报不实,可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同时,江西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该行为违反《出口管制法》第19条之规定,即“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代理报关企业出口管制货物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故海关还可依照《出口管制法》第34条第1项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江西某公司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依照《行政处罚法》第29条之规定,择一重者进行处罚。海关最终按照《出口管制法》的规定,对江西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4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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