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2026年稀土出口管制海关处罚案例分享2026-03-05

2025年10月末,中美吉隆坡磋商后达成初步协议,11月7日商务部发文宣布暂停实施2025年第55号、56号、57号、58号及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1号、62号的决定(暂停至2026年11月10日),其中大部分涉及中重稀土物项及有关技术、设备,但需要注意的是,「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对稀土的出口管制政策仍然现行有效。




2025年10月23日,杭州某磁材公司委托宁波某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申报货物共12项,申报品名为磁钢、磁性组件等,申报数量共计13945千克,申报总价共计150698.6美元,申报备注“非管制物项”。经海关查验并经海关技术中心检测认定,发现该报关单项下实际为39项货物,其中71千克磁钢镝含量为0.1%、114千克磁钢镝含量为0.11%,属于《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规定的管制物项,管制编码为1C905.a,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计核,上述涉案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3.04万元。



杭州某磁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代理报关企业出口管制货物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鉴于本案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交纳担保且认错认罚,并办理删单退关手续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最后该公司被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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