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违规出口两用物项,事后补办许可证,还会被海关处罚吗?2026-01-16

汇业海关律师提示:


沪洋山关缉违字〔2025〕960号


案情简介


杭州某公司委托上海某报关公司,于2025年4月13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磁钢75千克,申报价格FOB 3500欧元。经查,出口货物实际含钆0.92%、铁13.51%、钐21.25%。




杭州某公司另有一票出口货物,委托上海某船务公司,于2025年5月8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共计两项货物。其中第一项货物为磁钢235千克,申报价格FOB 7996欧元。经查,第一项货物为三种规格,均含多种中重稀土元素成分,属于含镝的钕铁硼永磁材料。




经洋山海关计核,上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2920.03元。根据海关监管要求,上述两票出口均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海关查扣货物之后,杭州某公司能够积极补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用以提交海关。


法律评析


第一,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要求,含有钆的任何产品或装置,均属于管制物项,管制编码为1C236.d。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的《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规定,含镝的钕铁硼永磁材料属于“1C905.a金属镝、含镝的合金及相关制品”,对其实施出口管制。本案中,杭州某公司作为国内货主,出口申报含有钆、镝等两用物项的货物,且未提交两用物项许可证,被口岸海关查获。根据《出口管制法》第34条的规定,杭州某公司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应当由海关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二,本案中存在的一个特殊情节是,涉案货物在被海关查扣的过程中,杭州某公司能够及时补办《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并提交给海关。关于事后补办两用物项许可证这一行为,其本身不是违规出口两用物项的豁免措施。也即,行政违法行为已经成立,补办只是事后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第1项的规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于事后补办两用物项许可证且能够成功补办的,相当于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规出口的不利后果,海关对此应当给予一定的鼓励。杭州某公司又能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并认错认罚。洋山海关最终对其科处罚款人民币2.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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