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为走私人提供报关方便的企业如何处罚?2025-12-29

汇业海关律师提示:甬关缉查字〔2025〕7 号

案情简介

2020 年 9 月至 2021 年 3 月期间,宁波某物流公司在代理越南客户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 4 票乳胶制品过程中,与外商通谋,采用伪报原产地及价格的方式,制作虚假报关单证委托报关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为乳胶制品走私进口提供方便。 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完税价格约人民币四百万元,偷逃应纳税款计约人民币45万元。


2021 年 8 月,温州某乳胶制品公司以伪报原产地及价格方式走私进口 3 票乳胶制品,宁波某物流公司与该温州公司通谋,为上述 3 票乳胶制品走私进口提供方便。经计核,上述 3 票涉案货物完税价格约人民币 28万元,偷逃应纳税款约人民币五万元。

处罚结果

温州某乳胶制品公司罚款人民币 28万余元。

宁波某物流公司罚款人民币 101万余元。


律师分析

走私行为并非一定构成刑法中的走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


本案中,宁波某物流公司并非直接走私主谋,但其在提供代理服务中配合提供虚假单证,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以“走私的共同当事人”论处。那么,在检察院作出正式的不起诉处理之后,再按照海关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对于走私普通货物且不涉及违反证件管理的情况下,对应的处罚一般为“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宁波某物流公司在两起进口案件中均为走私人提供便利,涉及偷逃的应缴税款达50万人民币,最终被处约两倍金额的罚款。


而温州某乳胶制品公司以伪报原产地及价格方式走私进口乳胶床垫等货物,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属于法律所禁止的“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首先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但鉴于走私货物已经被处置而无法被没收,因此根据规定应当追缴该货物的等值价款(而非依据偷逃税款),所以最终该温州公司被处以28万元左右的罚款。


汇业海关杨杰律师团队特此提示,走私犯罪是一种具有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双重违法性犯罪。然而构成刑事犯罪的条件相对严苛,对于情节不严重的走私行为一般被海关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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