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无证进口危化品,进口商与货代谁来负责?2025-11-21

汇业海关律师提示:(2024)沪 0106 民初 22932 号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被告委托原告提供关于 LGW6%聚乙烯吡咯烷酮溶液的清关、运输代理服务。原告员工要求先将中文版的危险品标签给原告审核。被告于是发送了GHS(中文版)链接以及 SDS(即安全数据表)。其中,GHS(中文版)链接中,标明 LGW6%聚乙烯吡咯烷酮溶液的组分为二丙酮醇、甲乙酮、聚乙烯吡咯烷酮、异丙醇、聚氨酯。原告协助被告委托上海海关名录中的某某中心进行危险公示标签审核,之后某某中心出具《危险公示标签委托审核检测/鉴定报告》。原告根据上述材料显示的 LGW6%聚乙烯吡咯烷酮溶液成分进行了检索,未发现需两用物项证之成分。



2023 年 12 月 5 日,被告向原告提供用于报关的材料,包括《某某企业符合性声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企业合格证》;材料中记载 LGW6%聚乙烯吡咯烷酮溶液化学正式名称为甲乙酮 40-45%、异丙醇 1%。



2023 年12 月 15 日,原告员工告知被告:货物被扣、原因是查验人员告知甲乙酮的名字应是甲基乙基酮,根据海关政策,这个成分含量超过 40%,需要办理两用物项证。随后,原告员工给出两用物项证的网址及申请材料。



2023 年 12 月 19 日,某某在微信群中告知被告没有两用物项证。原告员工在微信群中告知目前的处理方法三种:补正、退运、销毁。但被告方认为:甲乙酮的英文名称是正确的,而且翻译词典里的答案就是【甲乙酮:甲基乙基甲酮】,网页内容中该成分的别名里也有【甲乙酮】。原告没有理由推脱说成分名不对,如果海关要求必须写完整学名这个也应该是原告发现问题,并在做 GHS 标签时就提出来,这是被告花钱委托原告的意义。关于这3个解决办法,补正很难,至于退运和销毁,我方的损失谁来承担?



2024 年 1 月 11 日,被告员工在微信群中向原告发出“销毁说明”。但是因为涉及环评报告以及被告拒绝支付相应费用,直到5月才完成货物销毁。



因此,原告起诉被告支付相关费用,包括原告垫付换单费 2,185 元、查验费 360 元、港杂费 4 元、仓储费 50,903 元以及服务费 2,600 元。


法院判决


1.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服务费2,600元;

2.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垫付的换单费、查验费、港杂费、仓储费共计53,452元;

3.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的利息损失。


律师分析


一、 危化品进出口之特殊规定


危险化学品指的是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公告),当前海关对于进口危化品的检验模式为“审单验证+口岸检验或者目的地检验”模式,以及根据进口危化品属性和危险货物包装类型设定检验作业环节(地点)和比例。此外,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当在报关系统如实填报货物属性、检验检疫名称、危险类别、UN编号、包装UN标记等相应特征,以及根据危化品检验监管所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明确包含了品名为“2-丁酮”、别名为“丁酮;乙基甲基酮;甲乙酮”的物质。并且在2025年版《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甲基乙基酮仍属于“可用于制造毒品”的管制物项,对应的海关编码为2914120000,在进口、出口环节均需要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二、 货代企业的责任边界在哪里?


根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定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

(一)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二)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三)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四)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五)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六)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七)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


(八)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实践中,具体的服务范围由委托人和货代约定。鉴于本案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能通过聊天记录所显示的服务内容以及收费项目推断双方具体的商业内容。本案中,被告对危化品到港后的清关及上海市内配送进行询价,原告报价内容为“抽单费 200 元、报关费 300 元、报检费 500 元、操作费 300 元、商检查验费 500 元、危险品中文标签费 800 元、送货费 1,050 元”。因此,被告服务内容仅限于报关、报检、报验、短途运输等相关内容,并不涉及货物本身证件准备的额外服务。本案中,货代准备的材料完全依照原告提供的资料进行,并未扭曲或缺失,也尽到一般性的合理义务去主动检索核查是否为危化品,虽然结果不尽人意,但按照法院观点,这本身并不属于货代必要责任(因为没有事先约定),进口货物的特殊证件应当由收货人自行准备。


至于其他垫付费用,根据委托代理的一般性原则,原告的垫付既是为了被告的利益,也是完成受托事项所必须,符合货运代理合同的目的,被告应当返还。海关律师杨杰团队特此提示,作为货代企业,应当明确自己的责任范围与法定义务边界,并根据提供的服务内容,来确认自己的责任边界。作为货主,应当尽可能了解自己货物的特殊性,或者通过多咨询货代、与其事先约定等方式防范风险。毕竟,货物清关不能不仅会导致货物本身损失,更可能因为没有及时处理导致企业抬头降级,列入失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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