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律师解读船舶扣押中的相关知识201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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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扣押是海事诉讼的重要保全措施,汇业海事律师依照目前海事法院规定,就有关船舶扣押的知识解读如下: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一般意义上的扣押船舶,是在船舶停泊地对船舶实施扣押,不允许船舶离开扣押地继续营运。这种扣押不仅限制被申请人处分船舶,而且限制了被申请人使用船舶。通过扣押,有效地控制了船舶,限制了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对船舶的使用权,迫使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在被申请人拒不提供担保并经判决确认了申请人的债权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申请拍卖船舶,执行判决。但是,船舶一旦被扣押,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便不能经营船舶获取收益,因此造成的损失往往是巨大。这一损失一般由被申请人承担,但也可能因申请扣押船舶错误而由申请人赔偿。
财产保全的意义在于保证法院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只要能够达到这一目的,具体保全措施应可以灵活。扣押作为大型生产工具的船舶,应当慎重,一方面要保全申请人的请求权,另一方面还应尽量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对于在国内登记并在国内沿海和内河营运的船舶,限制其转让和抵押通常也能达到保全的目的。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作出实体判决后,可以通过变卖船舶执行判决。依此考虑,海事法院在实践中探
索了另一种扣押船舶方式,即允许船舶继续营运但不准转移和抵押,俗称“活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 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财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该规定为“活扣”提供了法律依据。
“活扣”的方式,可以避免被申请人遭受营运损失,同时也避免了申请人可能要承担的错误申请扣押的责任风险。但是,“活扣”的强制力显然不如“死扣”。由于被申请人仍具有对船舶的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被申请人往往不会提供担保;船舶在营运中可能灭失、损坏而丧失或减少其价值;船舶营运中还可能产生优先权,从而会影响申请人债权的清偿;“活扣”期间,被申请人违反裁定擅自处分船舶的情况不能有效地防止;判决后变卖船
舶还会遇到困难。以上是“活扣”方式存在的弊端,这些弊端有的是“活扣”方面本身不能避免的,有的可以通过完善加以解决。如为避免船舶因营运中灭失或损坏而影响保全的效果,可以在裁定“活扣”时通知船舶保险人,如船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赔款交法院保存。如被“活扣”的船舶没有保险的,应责令被申请人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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