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律师:货代未正确填写英文品名导致货物无法出运被判存在重大过错2025-09-19
汇业海关律师提示:
(2023)粤72民初488号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5日,原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与被告工作人员黄某联系,询问接不接海绵,能否越南岘港还柜。黄某回复可以接。原告工作人员随后称“英文品名plasticscrap, 商编不显示在提单上,没问题是吧”黄某回复可以。随后,双方建立微信群,原告工作人员发送了订舱单。该订舱单显示,原告为发货人,货物名称为plasticscrap。被告工作人员在微信群内回复订舱确认书,该订舱确认书显示商品名称为“spongia”。2022年7月29日,原告工作人员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提单补料,催促被告提供提单COPY。该提单补料中货物描述为plasticscrap。
2022年8月1日,被告联系原告,称船东将对涉案货物错报处以每个集装箱1000美元的罚款,并且由于目的港不允许进口该货物,将不予安排上船,请安排退运。原告工作人员表示不能接受,并质问被告为何要放舱。被告称按原告诉述海绵订舱,海绵也有塑料成分,责任完全由原告承担,原告也未告知实际货物属于禁止进入目的国。原告工作人员之后在微信群中称,胡志明市的代理已经联系收货人同意卸柜,为何被告让原告退场。被告工作人员回复,原告目的港资料和押金能到位的话,船东同意继续安排出运,起运港误报品名的罚金被告会去申请,但不对最终结果做保证。8月8日,被告工作人员在微信群中告知原告船公司不接受该批货物,应尽快办理退场手续,责任由原告承担。
原告与两被告确认原告于2022年8月17日退场时向被告支付涉案两个货柜的费用63,626.60元,即退场费用27,888.30元和28,798.30元、取消费1500元、仓租柜租5440元。关于涉案货物退运后的情况,原告称其货物已正常出运至越南。原告委托案外人中某航运重新办理货物报关、订舱、出口等服务,出口货物托运单显示的货品名称是海绵边角料(plasticscrap),提单显示的货品名称是plasticscrap,现已到达目的港。
法院判决
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7万余元及利息。
问题聚焦
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原告委托被告代理涉案货物的订舱事宜。在就涉案货物委托订舱时,原告先是询问中文品名海绵能否接受,后又询问英文品名plasticscrap、商编不显示在提单上能否接受。被告对此表示没问题。之后,原告发送的订舱委托书上载明涉案货物品名为“plasticscrap”。被告回复的订舱确认书中显示商品名称为“spongia”。虽然原告先以海绵询问,后又随即告知了英文品名为“plasticscrap”,在之后的订舱委托书中亦载明涉案货物品名为“plasticscrap”,被告作为专业的货运代理企业应注意到原告委托的品名为“plasticscrap”,并按照原告的指示进行订舱。而被告未按照原告申报的货物品名“plasticscrap”进行订舱,而是径行按照“spongia”作为货物品名进行订舱,该行为并未得到原告同意。经法庭查明,船公司回复“当货物是去或者中转越南时,不接受以下货名:PLASTICSCRAP”,被告未按照涉案货物的真实品名“plasticscrap”进行申报及订舱是涉案货物未能运输的重要原因。因此,被告擅自以“spongia”进行订舱,违反了托运人的指示,其在代理涉案货物的订舱事宜中存在重大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各货代公司在接受订舱委托时,应当谨慎审核订舱委托书记载的中英文品名,对中英文品名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反馈,并要求委托人作出合理更改或解释。在订舱确认书中也应按照委托人指示,正确填写中英文品名。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