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律师:当货物因瞒报被扣留销毁后,目的港费用如何解决?2025-10-16
汇业海关律师提示:本案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案情简介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货运代理协议》,于2020年4月至10月间委托申请人代理从中国部分港口运输货物到F国部分港口,申请人随即向C公司订舱。C公司根据被申请人的指示和提供的材料,签发了8票海运单。涉案货物于2020年5月14日至10月10日陆续运抵各目的港。后申请人得知,因涉案货物存在瞒报(香烟),F国海关陆续将涉案货物销毁。货物处理完毕后,C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申请人发送因此产生的目的港费用账单,涉案8柜货物产生的费用折后共计约六万美金。
2021年8月3日,申请人分别向C公司支付上述费用。鉴于被申请人一直不回复申请人,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弃货费、律师费、仲裁费用等。同时,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称: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代理货物运输事宜,为保证货物处理后将空柜返还船公司,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押金;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0日支付两笔金额为人民币六万元的押金,该两笔押金分别用于担保单号为代号1与代号2的海运单项下的货物;此外,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9日支付单号为代号3和代号4的两份海运单项下货物的押金共人民币八万元;前述四票货物押金总额为人民币二十万元。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5日通过邮件通知被申请人,单号为代号1和代号2的两份海运单项下的柜子在目的港已处理完毕;此外,被申请人查询船公司网站得知,单号为代号3和代号4的海运单项下的柜子均显示已将空柜返还船公司,被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前述四票货物均已在目的港处理完毕,申请人应当退还押金但未退回。
因此,被申请人提起仲裁反请求,请求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退还押金、支付被申请人律师费、承担本案仲裁费。
仲裁裁决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部分弃货费及利息。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部分律师费。
(三)本案本请求仲裁费、法院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反请求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25%、被申请人承担75%。
问题聚焦
(一)关于申请人垫付费用的合理性
1. 关于垫付费用的分担原则,仲裁庭认为,涉案《货运代理协议》明确约定了单货不符引发的风险和责任承担,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均出现了货物申报不实、F国海关销毁货物的情形,按照约定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风险和责任,相应费用、责任也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
2. 关于垫付金额的合理性,仲裁庭认为,根据本案货运费开票与付款情况,申请人应当在付款前已经就费用减免与船公司进行了协商,减少了费用损失。被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申请人在目的港处理涉案货物及滞箱费过程中未维护委托人利益,不应当由申请人承担相关风险和付费责任。但是,其中六票货物(包括仲裁请求涉案四票货物及仲裁反请求涉案两票货物)的误宣费标准明显高于其他票货物误宣费标准的合理性,被申请人抗辩有理,仲裁庭认为超出每票货物1000美元的部分不具有合理性。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仲裁请求第一项弃货费用本金合理部分是申请人垫付金额美元扣减四票货物误宣费超出部分6000美元,共计五万三千多美元。
(二)关于返还押金及申请人的抵销权
被申请人请求申请人返还四票货物合计人民币20万元及其利息损失。仲裁庭认为,代号1、代号2两票货物押金截至本案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该两票货物的费用支付主体、最终费用金额、是否折扣等基础事实尚未确定,未达到《押金确认书》确认的返还押金条件。因此,该两票货物押金应在相关基础事实确定之后另行解决,在本案中抵扣的条件尚未成就。代号3、代号4两票货物,目的港费用已经结算并付清,空箱返还,申请人继续扣留押金已无必要。该两票货物目的港费用以实际支付的美元为准,误宣费按照每票货物1000美元标准,按照美元汇率6.4610折算,扣减后应返还押金人民币两万余元。
关于扣减后返还押金是否可以与被申请人应付的其他费用相抵销,申请人主张抵销权,被申请人请求返还押金。仲裁庭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返还押金与被申请人应付的其他费用均属于金钱债务、种类相同,《押金确认书》并未约定不得抵销,故仲裁庭认为申请人有抵销权。由于仲裁本请求涉案八票货物与返还押金涉案两票货物的申请人付款日期均为同一日,应返还押金直接折抵仲裁请求涉案八票货物的弃货费用,故对于折抵部分双方当事人均无需计息。
涉外律师提示
本案是典型因货物瞒报、漏报被目的港海关查扣销毁而产生的目的港费用纠纷。货代公司往往基于承运人或者上家货代的压力,先行垫付费用再向委托人追偿,或者直接向委托人收取押金,等目的港出具费用账单后,再根据实际费用要求委托人多退少补,这些都是货代行业正常的操作方式。但是,货物被目的港海关查验销毁的费用通常包括滞港费、滞箱费、销毁费、罚金等,这些费用往往明目众多且金额高昂,货代公司作为中间环节,可能难以清楚说明每项费用具体性质与用途,导致委托人会因此拒付费用或要求货代公司退回押金,最后双方只能通过起诉或者仲裁解决此类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审判机关或仲裁委会根据目的港账单(通常由承运人或者目的港货代提供)综合认定目的港费用的客观性,除非货代企业存在重大过错,因货物瞒报、漏报被目的港海关查扣销毁而产生的目的港费用通常由委托人承担。除此之外,裁判机关也会根据行业习惯审查费用合理性,比如本案中,仲裁委认为某两票货物误宣费标准明显高于其他票货物误宣费标准,超出每票货物1000美元的部分不具有合理性,从而调整应付金额为每票货物1000美元。
综上,为避免因货物瞒报、漏报被目的港海关查扣销毁而产生的目的港费用纠纷,委托人也应仔细检查出运货物,如实申报;货代企业应尽到勤勉及谨慎注意义务,对委托人提供专业细致的申报指引服务,予以必要的货物资料询问,在出现清关问题时也应及时应对,提供专业建议。若一旦出现上述纠纷,双方均需仔细审核目的港费用账单,积极申请目的港费用减免,如有必要,请咨询专业的海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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