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律师:无法确定业务员有无代理权,还可以向对方公司追讨运费吗?2025-11-28
汇业海关律师提示:(2023) 辽72民初422号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就案外其他运输业务,范某通过微信与A物流公司总经理李某进行洽谈并向其出示B公司的相关信息。A公司按照范某出具的信息,向B公司开具运费发票。
2022年6月,李某与范某通过微信聊天约定,A公司负责将货物新风机从指定地点厦门运送至辽宁某地,运输方式为海运。A公司遂为案涉货物运输向上海某公司委托订舱,海运单载明订舱人A公司,货名电器配件。案涉货物经海运后交付收货人,案外人王某在货物签收单上签字。A公司公司称王某是B公司指示的收货人。
2022年7月14日、2022年8月3日,李某分别通过微信向范某发送案涉海运账单,该账单载明运费4700元,范某对上述账单和款项予以确认,表示2022年7月15日付款。2022年12月19日,马某通过微信向范某索要案涉运费,范某提出支付B公司4000元作为运费纠纷的解决方案,但双方最终未达成一致。另查,B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4日,范某持股60%,系该公司的大股东及监事。
之后,A公司向法院起诉B公司支付上述运费4700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
B公司向A公司支付运费4700元及其利息。
律师分析
此案争议焦点在于,范某委托行为是否可以视作B公司的行为,B公司是否作为支付案涉运费的主体。本案中,B公司未出庭,无法确认范某是否有权以B公司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但法院结合A公司提交的证据综合证明范某具备代理B公司委托A公司办理海运事宜的权利外观,构成表见代理。《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故行为人是否具有代理权无法确认时,其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相对人善意的,行为人的代理行为系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B公司虽未出庭确认范某是否具有案涉海运业务的代理权,但A公司通过查询某某公司的工商信息得知范某系该公司大股东及监事,且范某某在案涉海运业务发生前,曾以B公司名义与A公司商定其他运输事宜、向A公司提供B公司信息供其开具发票。上述事实具有使A公司相信范某代理B公司与其商定案涉海运业务的权利外观,A公司在审查范某代理权限上善意且无过失,范某与A公司商定海运业务、确定运费数额及支付时间的行为可推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该行为对B公司有效,产生的权利义务由B公司享有和负担。范某代理A公司与B公司商定海运业务及运费,B公司系海运费的支付主体,其应如约支付A公司海运费。
汇业海关律师杨杰团队特此提示,货运代理业务中,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接受委托的货代公司应当更谨慎核实相对方的身份,以确定纠纷发生后向对方追责。实践中也曾出现过,委托人拖欠货代费,货代公司向委托人提供的被代理公司追讨时,被代理公司回复称委托人非本公司员工,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货代公司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委托人具有代理相关业务的权利外观,其已经尽到审查义务,法院将会认可该委托人构成表见代理,判定由被代理公司承担责任。确定委托人具有权利外观的证据包括企业工商信息明确委托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财务负责人等;委托人出示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工作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与本业务有关的盖章文件;公对公财务往来记录;被代理公司的开票记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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