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律师:法院判赔后,错过起诉时间,追偿请求不予支持!2026-02-25
汇业海关律师提示:(2025) 浙72民初1722号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底,海南饮料公司与海南某实业公司签订8份货物承运委托书,实业公司作为承运单位,发货单位饮料公司,收货单位宁波货运公司,运送8个集装箱的饮料货物。中国某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为上述货物运输出具8份保单,被保险人均为饮料公司,险种为水路货物运输保险综合险。
之后,实业公司将货物转委托给向上海物流公司,从海口运至宁波,托运人与发货人均为实业公司,收货人均为宁波货运公司,服务条款“CY-DO”。上海物流公司接受委托后,出具7份集装箱货物运单,载明:托运人为实业有限公司,承运人为上海物流公司,收货人为宁波货运公司,运输条款“CY-DO”。货物到港后,集装箱相继送达,宁波货运公司开箱卸货时发现部分货物存在水湿。
2020年8月29日,中国某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委托的公估公司出具检验报告,载明:编号T5、T7集装箱箱顶存在破洞,其余6个集装箱正常;经硝酸银测试,编号T5、T7集装箱的货物为淡水水湿,其余6个集装箱货物为海水水湿;编号T5集装箱受损原因为箱顶破损水湿受损,其余7个集装箱受损原因有二,一是货物堆放码头期间,码头积水,集装箱置于地面,导致货物水湿受损,二是货物在船舶承运期间,由于船舱底板或污水井漏水,遭海水浸泡导致货物受损;经公估,损失金额共计139336.06元。中国某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就上述货损向饮料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39336.06元。
后中国某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起诉实业公司和上海物流公司请求实业公司赔偿货物损失139336.06元及利息,上海物流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法院判决认为实业公司与饮料公司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实业公司应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向保险公司支付货损赔偿款139336.06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086元;无证据证明饮料公司与上海某物流公司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故并驳回保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2022年9月2日,该案已经执行完毕。
实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但上海物流公司拒绝向实业公司履行赔偿责任。2025年5月8日,实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上海物流公司向其支付货损赔偿款139336.06元、案件受理费3086元。
争议焦点
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法律分析
法院认为:
本案应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涉案货物由实业公司委托上海物流公司安排船舶进行运输,实业公司系托运人,上海物流公司系承运人,双方约定责任期间至收货人仓库,货物在开箱卸货时发现受损,上海物流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货损是由于其可免责的原因导致,故应对涉案货物的毁损承担赔偿责任。海南实业公司赔付给中国某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的赔偿款139336.06元、利息4434.24元以及支付的案件受理费3086元,系根据1162号生效判决产生,故实业公司有权要求上海物流公司支付上述款项。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实业公司认为淡水水湿导致的货损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海水水湿导致的货损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上海物流公司认为本案无论是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还是适用九十日的追偿时效,实业公司起诉时均已超过诉讼时效;对此,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本案双方之间诉讼时效的认定应依据90日追偿时效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连港务局与大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货损赔偿追偿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2]民四他字第21号)规定:“根据《海商法》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赔偿请求若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则追偿请求人向第三人追偿时效的起算点应当自追偿请求人收到法院认定其承担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一审法院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1162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准许撤回上诉及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同年9月2日涉案执行款执行完毕。故实业公司于202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九十日追偿时效。鉴于实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存在任何导致时效中断、中止的事由,最终法院不予支持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在海运货损案件纠纷审理过程中,法院会着重考虑诉讼时效问题,正所谓“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本案中,保险公司向货主饮料公司赔付后,获得代位求偿权,上述权利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保险公司亦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法院判定无船承运人实业公司向保险公司赔付后,实业公司并未在收到生效判决的90日内提起追偿诉讼,而是2025年起诉,显然已经远超法定诉讼时效。虽然原告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与被告员工的录音证据主张物流公司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承诺履行付款义务,构成时效中断,起诉仍在有效期内。但是法院综合该证据无原始载体、录音不完整、相关员工已经退休离职、录音缺乏具体指向性信息等因素,最终不予认定。
综上所述,如相关公司被法院判定应承担货损赔偿责任,当存在其他可追偿主体,应尽快在法定期限90日内行使追偿权。因己方怠于行使权利超过法定期限,追偿诉请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除非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特殊情况。若您难以确定诉讼时效中断情况是否成立,可以咨询专业律师,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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