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律师分析海难救助报酬的确定201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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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难救助报销是实务中比较容易发生争议的诉讼,由于海难救助属于突发事件,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很难在事先达成有关救助费用的协议,这就会在救助后发生争议,汇业海事律师基于目前的司法审判精神,讲解如下:

       判断海难救助费用能否成立,首先要取决于海难救助行为是否成立》

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包括四项:一是被救助物必须是法律所承认的救助标的。依海商法的规定,法律所承认的可以作为海难救助的标的包括船舶和其他财产。这里的船舶是指包括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所有船艇;财产则指除船舶之外的非永久性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即到付运费。二是被救助物处于真实存在的危险之中或者是遇到了不可避免的危险,而且危险发生于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三是救助人实施救助不是基于本身职责或法律上的义务。四是除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外,救助须取得效果,即通过救助使遇险的船舶或者货物全部或者部分获救。

其次,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救助报酬的确定,应当在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的同时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救助作业的性质和条件;二是救助作业的效果;三是投入作业的时间、成本和服务质量;四是救助的技能和努力。

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救助未取得效果的,无权获得救助款项。
再者,确定救助报酬,应当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一)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的价值;
(二)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三)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四)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五)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六)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七)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八)救助方提供服务的及时性;
(九)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
(十)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
    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救助报酬的金额,应当由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各项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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