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律师分析几种特殊运输条款2015-02-20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由于各国法律之差异,加之单证内容制作与具体业务运作不符,其对承托双方交货责任点的确定带来难度。而对交货责任点认定的误解与盲点始终是责任纠纷产生的根源。汇业海事律师根据相关代理案件经验,为大家分析几种特殊情况下承托双方交货责任点的确定方式:
1、提单上记载FCL—FCL,但未注明具体运输条款
FCL—FCL是整箱交接形式,它不是具体的运输条款。该交接形式有门一门、门一场、场一门、场一场运输条款。如提单上仅记载FCL_FCL,未注明具体运输条款,在承托双方责任、费用方面极易产生纠纷。如有一家船公司出口提单记载FCL—FCL,接货地在苏州,装船港上海。由于提单未注明具体运输条款,因而承运人认为应由托运人支付内陆拖箱费。而托运人则认为,既然提单记载了接货地苏州,理应由承运入支付内陆拖箱费。在此种情况下,承托双方交货责任点的确定习惯以内容记载为准,即既然提单记载了接货地苏州,应由承运人支付内陆拖箱费。
2、提单记载CY—D、OCP运输
CY—D是集装箱整箱货运输条款,而0CP运输则是美国内陆地区运输条款。从运输条款看,承运人在进口国收货人的工厂或仓库交付整箱货后即完成货物全程运输。但0CP运输条款规定:①承运人的交货责任应以美国西海岸港口作为交接点,因而由收货人承担在货运抵美国西海岸港后拖运至自己工厂或仓库的责任和费用。海上承运人运输责任终止于美国西海岸港口,因为OCP运输下承运人对自己运输区段承担责任。②OCP运输条款中,海运与陆运各自签发运输单证;海运、陆运运费分别计收:尽管是由两种不同运输方式完成货物全程运输,但不是完整的多式联运。
3、直达海运、海海转运、海海联运
如提单签发直达海运,或海海转运、海海联运,但提单上注明了“PREARRIGED BY HIGHT WAY;RAIL WAY;WATER WAY”。对此种提单下承托双方交货责任点,可以内陆点来认定,而不是在装船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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